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

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

 

2024〕第 3 

 

 

    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五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对《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(修订草案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,发出表决票153 张,收回152 张,有效票152 张,表决有效“同意”票 151 张,“不同意”票 1 张,“弃权”票 0 张,“同意”票占有效票的 99.34%,《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》(修订草案)通过。20241113日,《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》经云南省民政厅核准通过。现予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

2024  11  25 

 

 

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由云南省税务师(注册税务师)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 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本会英文名称: Yunnan Province Registered Tax Agents Association,缩写:YNTAA。
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中国共产 党领导,团结带领全体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 深刻领悟“两个确立”的决定性意义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 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;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税收中心工作,贯彻新发展理念,全面加强本会及行业党的建设、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,健全职能、科学管理、优化服务、创新发展,建设一流全省性行业协会;督促引导会员强化社会责任、依法合规经营、优质高效服务,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税收现代化进程中发挥行业的积极作用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 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 
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 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。

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。 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。 

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云南省。

   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。

 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  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学习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积极贯彻落实, 并严格遵守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,确保行业建设 和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。

(二)加强行业党的建设,建立健全行业基层党组织, 以党建带团建,以党建促发展,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, 协同做好统战工作,加强本会门户网站等意识形态阵地建设, 增强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;

(三)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正确开展各项执业活 动,参与制定本省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

(四)依法依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 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;

(五)加强行业自律监督,督促引导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深化内部及法人治理,强化内控监督,依法 合规诚信经营;

(六)协同税务机关,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税收 宣传,提供公益性税收服务援助,促进税法遵从,增强社会 依法纳税意识;

(七)协助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实施云南省区域《全国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》;协助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做好税务 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,建立持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 书人员的诚信档案,并提供查询服务;

(八)依法依规开展继续教育、专业培训及产教融合等 工作,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,提升会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 力;

(九)组织业务和其他工作交流,开展税收理论及政策

研究,建立完善形式多样的会员学习交流机制,开展与南亚、 东南亚等国际交流活动;

(十)加强行业对外宣传,开展行业文化建设,树立行 业优秀品牌,提升行业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;

(十一)推进行业法治化建设,加强行业内外部协调, 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,拓展会员业务范围,保障会员依法执业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
(十二)办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中国注册税务 师协会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及其有关部门授权或批 准的其他事项。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、授权、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,依法依规经批准、授权、委 托或备案后开展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;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。

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主义道德 风尚;

(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、诚信记录和工作作风;

(五) 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供有关证明材料;

(三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 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 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,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;

(七)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;

(八)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;

(九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、规则、指引 和相关行业规范;

(十)参加继续教育,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   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:

(一)1 年不交纳会费;

(二)1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 重损害。
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 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常 务理事、监事;

(三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、财务工作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;

(六) 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
(七) 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;

(八) 决定终止事宜;

(九) 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 2 年召开 1 次,每届 4 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,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 换届最长不超过 1 年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 7 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。

第十九条 有不低于 1/5 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,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二十条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 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 通过,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,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并经全体到会代表 2/3 以上表决通过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监事、会长、副会 长、秘书长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协会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组成。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 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办理调 整手续。

   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 更和注销;
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六条 理事会每届 4 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。因特殊情况需提 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 年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,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须经全体到会理 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召开理事会,须提前 7 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。理事 2 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,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
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,组成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的人数 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
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组成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
第三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项的职权,对 理事会负责。

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,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须经全 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。召开常务理事会,须提前 7 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。常务理事 3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   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 6 个月召开 1 次会议。

    第三十四条 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第四节 负责人

   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: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  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 2 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

     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/3 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

     核同意后,经登 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会长、秘书长不得是近亲属,或

     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。 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

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并经 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 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 落实情况。

   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 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 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 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并保存十年。

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、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 会议,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。

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,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。

   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

     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 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,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,接受本会领导,执行本会决议。对外开 展活动时,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,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 定。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,不得另订章程、标识。

第六节 监事会

第四十四条 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 3 名监事组成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连选可以连任。

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六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   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 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 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 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 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省委社会工作部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、登记 管理机关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、会计主管部门反 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第四十八条 监事会每 6 个月至少召开 1 次会议,监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 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 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 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  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本会依照国家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收取 会员会费。

会费交纳标准,按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分别确定。

单位会员会费按年交纳,以会员单位上年度业务收入总 额为基数进行交纳:

业务收入在 1000 万元(含)以下,定额单位会员会费 6 万元;

业务收入在 1000-3000 万元(含,定额单位会员会费 18 万元;

业务收入在 3000 万元以上,定额单位会员会费 60 万元;

个人会员按每年 700 元交纳。

本会依法依规开展评比、评选、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 何费用。

   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合法合规决定的事项。

     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       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 完整。

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、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 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 理事会审议。

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 

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 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/3 以上表决通过后,30 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 30 日内向社会公开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 活动。

 

   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非营利组织。

 

第八章

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4  9  19 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  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     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第六十七条 本章程中的

     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一致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